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合同编号:EPC-20260211-001
工程名称:西安科创园一期安防门禁及消防系统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科创六路88号西安科创园园区内
发包单位:西安科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02月11日
(适用于安防、门禁、消防等集设计、采购、施工一体的系统工程总承包)
甲方(发包方):西安科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陕西智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资质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证书编号:陕建资字202300668、陕建资字202300779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陕)JZ安许证字〔2023〕00896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安科创园一期安防门禁及消防系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tiao所赋予的定义:
1.1 项目经理:指甲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2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本工程设计由乙方分包的,设计单位指乙方委托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单位)。
1.3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约定。
1.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6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1.7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第2条2.7款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0 图纸:指由乙方设计并提供,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 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1.15 缺陷责任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具体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执行。
1.16 竣工验收:指工程完工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必要时邀请消防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内容、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验,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的过程。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西安科创园一期安防门禁及消防系统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科创六路88号西安科创园园区内
2.2 批准文号:雁塔发改备〔2026〕028号
2.3 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银行专项贷款
2.4 承包范围:西安科创园一期1-6号楼、园区大门及公共区域高清安防监控系统、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烟感报警消防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的全套设计、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售后维保服务(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工程承包范围明细》)。
2.5 承包方式: EPC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计、包安装、包调试、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售后维保)。
2.6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开工日期:2026年03月01日。若甲方根据需要调整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总工期相应调整。
竣工日期:2026年05月29日。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毕并经甲方、监理单位及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7 合同价款: 本工程承包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00元)。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1 | 400万高清安防摄像头 | DS-2CD3T46WD-I3 | 海康威视、POE供电、红外夜视30米 | 台 | 150 | 900 | 135000 |
2 | 人脸识别门禁一体机 | F720 | 中控智慧、人脸/刷卡/密码、识别≤0.5s | 台 | 40 | 2800 | 112000 |
3 | 光电感烟火灾报警器 | JTY-GD-G3 | 海湾、符合GB4715-2005标准 | 个 | 320 | 130 | 41600 |
4 | 闭式消防喷淋头 | ZSTX-15 | 金盾、公称口径15mm、动作温度68℃ | 个 | 400 | 90 | 36000 |
5 | 消防报警控制主机 | JB-QB-GST200 | 海湾、联动型、带液晶显示 | 台 | 6 | 15800 | 94800 |
6 | 系统集成控制主机 | JK-8000 | 捷顺、支持多设备联动、兼容安防/门禁/消防 | 台 | 6 | 13800 | 82800 |
7 | 施工及辅材 | / | 含国标管线、支架、接线盒、辅件等 | 项 | 1 | 1567800 | 1567800 |
合计 | —— | —— | —— | —— | —— | —— | 2100000 |
备注条款 | 本价格为初估价格,最终合同总价以甲方审计的实际工程决算报告为准,决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调整。 | ||||||
2.8 合同价款构成:包括设计费、设备制造费、配套件费、组装调试费、检验试验费、图纸资料费、涂漆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施工费、操作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完成本工程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除追加合同价款外)。
2.8 合同价款构成:包括设计费、设备制造费、配套件费、组装调试费、检验试验费、图纸资料费、涂漆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施工费、操作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完成本工程的一切费用,甲方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除追加合同价款外)。
2.9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确保通过甲方、监理单位及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和条件
3.1 设备款付款方式和条件
3.1.1 设备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柒万元整(¥1470000.00元),占合同暂定价的70%。
3.1.2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
3.1.3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
户 名:西安科创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61001920001052500888
3.1.4 支付时间及数额
付款次序 | 付款比例(按设备价款) | 付款金额(元) | 付款条件 |
第一次 | 30% | 441000 |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并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 |
第二次 | 40% | 588000 | 乙方所有材料设备全部进场,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 |
第三次 | 20% | 294000 | 工程完成80%,经甲方、监理现场确认并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 |
第四次 | 10% | 147000 | 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且乙方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一次性支付 |
备注 | 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发票税率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发票信息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 ||
3.1.5 有下述情况时,甲方有权拒付、少付或迟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A. 乙方所供设备的各种清单及票据上所列型号、规格、数量等交货结算条件不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规定时;
B. 票据金额计算错误或单据不全、编号不清时;
C. 合同产品实际到货情况与装箱清单不符或货物验收不符合质量和合同要求而未解决时;
D. 合同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未得到妥善处理时;
E.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合规发票时。
3.2 工程款付款方式及条件
3.2.1 工程价款: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元整(¥630000.00元),占合同暂定价的30%。
3.2.2 工程款付款方式
付款次序 | 付款比例(按工程价款) | 付款金额(元) | 付款条件 |
第一次 | 30% | 189000 | 合同签订且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 |
第二次 | 40% | 252000 | 工程完成80%,经甲方、监理现场确认并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 |
第三次 | 20% | 126000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并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 |
第四次 | 10% | 63000 | 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且乙方提供等额合规发票后一次性支付 |
备注 | 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发票税率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发票信息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四条 延期开工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4.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24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4.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4 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
4.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4.7 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8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消防验收延误,影响工期的;
4.9 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需经甲方书面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设备包装及运输
5.1 包装标准:执行GB/T 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及仓储要求,确保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5.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5.2.1 全部合同产品都用硬质纸箱+泡沫缓冲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坚固、牢靠、防腐、防潮、防碰撞;
5.2.2 易损件(如镜头、显示屏)单独包装并标明名称和“易损件”字样,增加防震缓冲层;
5.2.3 货物的标记按中国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箱面各种标记必须齐全,如箱号、设备名称、合同号、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发货站、重量、外形尺寸、吊装位置、防雨、防碎、防倒置标记等;
5.2.4 乙方交付的单件合同产品,不同编号不得混合装箱。多个小箱装为一个大箱时(仅限于同类设备),每个小箱应单独有装箱清单,而大箱装箱单应标明小箱的件数及名称;
5.2.5 箱内每个零部件均应挂有标签,标明零部件的项目号、名称、零件图号及所属装配图号、件号和数量等内容;
5.2.6 由于乙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所造成的设备丢失、缺损、发霉、锈蚀、受潮和错发等问题,乙方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5.2.7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各一份,加盖乙方质检公章;
5.2.8 产品标志和标牌如不完整清晰,乙方不负责修理、补充或更换;
5.3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5 运输方式:公路汽运。
发货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工业产业园15号陕西智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仓库。
到达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科创六路88号西安科创园施工现场。
收货人:张明(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电话:13800138000。
5.6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乙方全额承担,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保管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5.7 设备的运输应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中国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5.8 运输区段:西安市未央区至西安市雁塔区科创六路。
5.9 乙方对合同产品运输全过程的安全负责,包括装车、运输、卸车等环节,确保设备按时、完好送达施工现场。
5.10 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运至甲方施工现场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风险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设备的交付与验收
6.1 设备交付方式:乙方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现场清点、开箱验收,乙方负责卸车、搬运至甲方指定位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设备交付时间和内容:2026年03月10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及辅材的送货、清点,逾期交付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
6.3 设备交付地点:西安市雁塔区科创六路88号西安科创园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区域。
6.4 乙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设备总图及主要技术参数、电气原理接线图、零部件图、操作维护说明书、配件明细表、易损件图、检验记录、试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文件、装箱单、厂家资质证明、设备检测报告等全套资料(纸质版6份+电子版2份),资料需完整、规范,符合验收要求。
6.5 设备验收
6.5.1 乙方应在货到后3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2日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甲方应委派专人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全程参与;
6.5.2 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技术标准及国家现行行业规范,验收内容包括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质量、技术参数、单证资料等,验收结果应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字确认,形成验收报告;
6.5.3 验收结果与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不符,乙方应在3日内负责无偿修理、更换或补足,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逾期未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5.4 设备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验收合格单作为设备款支付的重要依据;
6.5.5 甲方、监理应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组织验收的,视为设备验收合格。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7.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1.1 本工程安装主材、安装辅材均由乙方按照甲方或合同指定的品牌、厂家、规格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换品牌、规格、厂家;若确需更换,乙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后的材料设备质量、规格不得低于原约定标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1.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对材料设备质量终身负责,若因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7.1.3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变质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乙方应及时补充,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7.1.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甲方要求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不超过3日)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损失费等),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和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如防火阻燃材料),乙方所采购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乙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
7.1.6 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7.2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本工程无甲方提供材料设备,本条款仅作备用)
若甲方需提供部分材料设备,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材料设备送达施工现场,双方现场清点、验收,签署交接单,材料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接后转移至乙方,乙方负责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乙方窝工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8.1 工程师
8.1.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为陕西建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甲方在开工前7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李伟为本工程工程师,身份证号:6101031980XXXX1234,联系电话:13900139000,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书面批准:
1)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甲方指定的品牌质量的认质等;
2)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量的确认;
3)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的确认;
4)违约金的核定。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资质不符合要求,乙方有权提出异议,甲方应予以更换。
8.1.2 乙方派王浩为本项目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号:陕建造202200889),身份证号:6101041985XXXX4321,联系电话:13700137000,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更换项目经理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或工程损失的,乙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8.2 甲方权利与义务
8.2.1 负责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8.2.2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现场交验,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对交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8.2.3 负责在开工前3日内协调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接至施工现场红线内50米处)和公路运输道路,保证施工使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8.2.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若因资料错误造成乙方损失、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8.2.5 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8.2.6 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等进行审核、批复,不得无故拖延,审核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8.2.7 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周边居民、单位的协调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8.2.8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及时出具验收结论;
8.2.9 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人员、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设备,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8.2.10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文件,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8.3 乙方权利与义务
8.3.1 在开工前3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临时设施应符合西安市创卫要求及安全标准,施工结束后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
8.3.2 在开工前5日内,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配置、设备配置、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8.3.3 工程开工前3日内提出书面开工报告,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向甲方及监理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达到竣工条件48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全套资料;工程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通报,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
8.3.4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的责任;
8.3.5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8.3.6 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妥善保管,并清理好场地,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若因保管不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8.3.7 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积极参加工程验收,配合甲方、监理及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在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8.3.8 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资料,确保验收通过,承担因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导致的验收延误责任;
8.3.9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应立即停工,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保护现场,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处理,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第九条 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资料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5日提供,一式6份(甲方4份、监理2份),施工组织设计需包含施工部署、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期保障措施等核心内容。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批复视为认可,进度计划作为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乙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如需调整,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经同意后调整。
9.3 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9.3.1 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8套(甲方6套、监理2套),电子版施工图2套(PDF格式+CAD格式),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一律由乙方自备,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要求。
9.3.2 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甲方及监理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涉及工期调整的,乙方应提交工期调整申请,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顺延。
9.3.3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检验报告、试验记录等,确保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要求及变更范围。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避免扩大损失。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工期延误、人工窝工等损失,应由甲方负责处理积压材料,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及乙方的窝工、机械闲置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违背甲方招标要求或设计出现重大失误)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由此带给甲方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变更设计
11.1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监理、设计部门书面批准,合理化建议应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方案、成本影响及工期影响。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按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协商分享;若合理化建议增加工程成本,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2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详细说明错误内容及不合理之处,由乙方会同设计、甲方、监理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24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甲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若因乙方未及时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或监理在确有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甲方未及时支付进度款、设计变更未确认等),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担保护费用,不得擅自复工。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12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令错误、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未及时支付进度款等),甲方承担乙方的窝工损失(包括人工、机械、材料等),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隐患未整改、擅自违规施工等),由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工期提前时,甲方需向乙方代表提交书面报告,明确提前的工期、具体要求及赶工保障条件。乙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答复,明确赶工方案及赶工费用,逾期不予答复,甲方可视为提前要求已被确认。因工期提前产生的赶工费用(包括人工加班费、设备租赁费、材料加急费、夜间施工费等),由甲方承担,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工期按提前后的时间执行。乙方应制定合理的赶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不得因赶工降低质量标准,否则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配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检验样品、配合现场检测等)。
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符、操作违规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监理有权要求返工、修改,由此而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包括材料、人工、机械、工期延误等),乙方全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运营损失、第三方索赔等)。
若乙方拒绝返工、修改,或返工、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5日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3份(甲方2份、监理1份),报告应详细列明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名称、工程量、施工部位、质量验收情况等,并附相关验收记录,由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现场核实、签字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工程量报告(包括报告不完整、数据不准确、未附相关验收记录等),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虚报、瞒报工程量,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扣除虚报部分的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支付虚报金额2倍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安装调试与工程验收
16.1 安装调试
16.1.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80日内完成对全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连续运行,甲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如现场协调、水电供应、相关手续配合等)。
16.1.2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甲方设备、材料损坏或其他损失,乙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赔偿等),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6.1.3 安装工作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后,双方代表及监理可在3日内签署安装竣工书。但安装竣工书的签署,不免除乙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义务。
16.1.4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72小时无故障,完全符合合同或技术附件约定的技术指标,并通过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环保部门的验收评审后,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工程正式竣工。
16.2 工程验收
16.2.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内、其它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12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甲方及监理应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验收合格后8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不超过3日)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6.2.2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不得拒绝。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剥离、检验、修复等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担甲方的相关损失(包括工期延误损失等)。
第十六条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7.1 设备质量要求:所有设备符合国家现行最新产品质量标准,安防设备符合GB 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消防设备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门禁设备符合GB/T 35658-2017《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所有设备需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具备有效检测报告。
17.2 所有设备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当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以高标准为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时,按甲方要求执行。
17.3 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17.3.1 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消防、安防行业最新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17.3.2 本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力争达到优良标准,如未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无偿整改至合格,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7.4 工程质量保修: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执行,乙方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
18.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技术附件中要求的全部技术资料、设备资料、施工资料、检验试验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全部资料(纸质版8份+电子版2份),资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国家及西安市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及相关人员签字。
18.2 工程竣工后7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或合同的标准,向甲方及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5日内组织消防、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后7日内给予书面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5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整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8.3 工程竣工后10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8份(甲方6份、监理2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并签字盖章,工程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均提交甲方存档。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国家及西安市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8.4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为期30天的免费调试运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值守,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值守费用由乙方承担,调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设备故障、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处理,确保系统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18.5 乙方负责对环保、消防等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8.6 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为工程正式竣工日期,也是质保期起算日期。
第十九条 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19.1 甲乙双方约定质保期为 12 个月,质保期从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本工程的设备、施工质量实行免费保修、免费更换配件(人为损坏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更换的配件质量需符合原合同约定标准,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19.2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的免费现场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处理,培训资料一式6份交甲方,培训效果需达到甲方操作人员能独立操作、维护系统的标准。
19.3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 12 个月的免费维修(人为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乙方承诺对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故障及时上门免费维修、调试、处理,西安市市区内2小时到场,郊区4小时到场,省内其他地区24小时到场,并在设备维修期间为甲方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停运的时间,替换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每逾期1小时,支付违约金500元,逾期超过24小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9.4 免费维修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服务费用按照同期市场价格下浮10%计算,配件价格按厂家原价供应,不得加价,乙方承诺在质保期后5年内保证原厂配件的供应,若乙方无法提供原厂配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同等质量的替代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原厂配件价格。
19.5 如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配件费、差旅费等)由乙方双倍承担,甲方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19.6 质保期内,乙方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现场巡检,对系统进行维护、调试,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故障,巡检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保密协议
20.1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甲方的图纸、资料、技术参数、商业信息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均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期限为5年。
20.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资料给出版社、媒体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本工程任何信息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20.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资料、技术方案应用于其他任何项目,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售。
20.4 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和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期限为5年。
20.5 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损失超过违约金,不足部分有权追偿。
第二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机密等知识产权的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立即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等)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提供方应给予全额赔偿,包括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提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由于甲方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逾期付款、无故变更设计、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甲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2.2 工程或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施工的费用、窝工损失、经营损失等)。
22.3 乙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技术资料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等),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2.4 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结算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没收履约保证金。
22.5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无偿整改,并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没收履约保证金。
22.6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擅自更换材料品牌、擅自变更设计、项目经理不到岗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2.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8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对方的损失。
22.9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2.10 乙方擅自转包、违法分包本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2.11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结清,若逾期未结清,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索赔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按以下规定向违约方索赔:
23.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包括书面资料、现场照片、鉴定报告、三方确认记录等);
23.2 索赔事件发生15天内,受损方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明确索赔金额、索赔理由和依据;
23.3 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7天内给予书面批准、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违约方在15天内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违约方应在索赔批准后10日内支付索赔款项。
23.4 如索赔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施工
24.1 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在施工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2 乙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每日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建立安全施工台账,如监理和甲方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未在8小时内纠正的,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每次;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24.3 乙方按国家及西安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西安市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乙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24.4 现场用电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必须带漏电保护,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大功率非施工用电设备。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影响甲方正常办公或施工用电,乙方每次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5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现场安排,严格遵守甲方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其他约定如下:
A. 乙方需在开工前3日内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和落实情况,报甲方及监理备案;
B. 工程师对乙方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现场监理,若发现乙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C. 乙方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查阅相关财务凭证。
24.6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统一办理,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保险期限覆盖整个施工周期,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开工前将保险单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其它险种由乙方自愿办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造成施工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暴风雪、洪水、地震等)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尽力降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通知和提供证明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恢复履行合同的时间及方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 A 种方式解决:
A.提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B.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他条款,不得擅自中止合同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7.1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履约保证金到账后本合同正式开始履行。
27.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范围、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及生效时间,未尽事宜,按本合同原有条款执行。
27.3 合同解除
27.3.1 合同解除的因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7.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单方书面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B.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未交货的;
C.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D.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F.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7.4 合同解除的处理:
27.4.1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处理。
27.4.2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工作(如已完工程结算、设备材料处理、违约金支付等),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无偿整改至合格,甲方再支付相应价款,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7.5 合同终止
27.5.1 合同终止的因素:
A. 甲乙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工程质保期满,甲方付清全部款项;
B. 合同按约定解除。
27.6 其他: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其它约定
28.1 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银行转账凭证,如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发,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28.2 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7日内将施工现场周围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现场清除干净,做到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达到西安市创卫要求。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直至乙方清理完毕,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8.3 乙方应严格按达到西安市“创卫”要求施工,施工场地设置标准化围挡、喷淋设施,减少扬尘,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佩戴安全帽,着装统一。如违反西安市创卫要求,被相关部门处罚的,罚款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赔偿。
28.4 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测试报告等(包括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甲方及监理书面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每月甲方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乙方应在限期内整改,否则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具资料验收合格证明后,甲方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8.5 乙方应负责协调好与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单位、物业等的关系,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扰民、民扰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协调不当造成工期延误或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28.6 工程决算书必须要加盖乙方法人公章及造价师执业章方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审核,由此造成的决算延误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8.7 本工程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按国家及西安市现行税法规定缴纳,若乙方未按规定缴纳税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8.8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8.9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函件等均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双方合同签字页载明的住所地,联系方式为双方载明的电话,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送达不能、延误等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2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2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A. 合同书及合同技术附件;
B. 《EPC总包工程施工安全合同》;
C. 乙方的投标确认书;
D. 中标通知书;
E. 甲方的招标文件;
F. 乙方的投标文件;
G.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H.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I.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J.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纪要、往来信函等;
K. 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L. 其它现场签认单、验收记录。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29.3 合同份数:捌份 ;甲方执肆份 ,乙方执贰份,监理单位执壹份,消防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